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强市”建设,大力培养集聚高层次人才,推动丽水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丽水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丽委〔2010〕12号),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努力实现培养与引进并举、引人与引智并重、人才和项目结合、当前和长远统筹。
第三条本意见所指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 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
第三类 省级特级专家,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级“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级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第四类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丽水市杰出人才,丽水市“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对象,丽水市科技贡献奖获得者;
第五类 丽水市“拔尖人才”、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六类 丽水市“科技新秀”,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我市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相当于以上相应层次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及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六条 培养平台资助。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创建各类人才培养和发展平台,对新建成的市级以上创业创新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等,经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行的,给予10至50万元的资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两年研究期间,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第七条 政府岗位津贴。对经考核合格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聘高层次人才发放政府岗位津贴,具体为:第一类每人每月1万元,第二类每人每月5000元,第三类每人每月3000元,第四类每人每月2000元,第五类中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第六类中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我市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月500元。在享受政府岗位津贴期间,获得更高学历、职称或荣誉称号的,自获得的次年起就高享受相应标准。
第八条 人才专项奖励。对新入选第一类所列人才称号的对象给予专项奖励300万元,第二类100万元,第三类50万元,第四类10万元,第五类中的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2万元,第六类中的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1万元。对入选丽水市新一批“拔尖人才”的对象给予专项奖励2万元,新一届丽水市“科技新秀”1万元。
第九条 人才项目资助。在培养期内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浙江省“151人才工程”、丽水市“拔尖人才”、丽水市“科技新秀”、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可申请5至30万元的项目资助。
第十条 学习深造资助。鼓励优秀青年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境)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用人单位要在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在职取得博士学位后与市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十一条 本章的引进人才指从市外引进到市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超过45周岁、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个别特殊的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二条 人才购房补贴。对落户市区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的第一至第五类高层次人才,在市区范围购买住房的,给予为期五年的购房补贴。第一类每人每年60万元,第二类每人每年40万元,第三类每人每年30万元,第四类每人每年15万元,第五类每人每年8万元。
第十三条 人才安家补助。对调入市区或落户市区,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的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第一类100万元,第二类60万元,第三类45万元,第四类30万元,第五类10万元,第六类3万元。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原有工作单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引进单位优先安置或推荐到性质相同、相近的本地单位工作;没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妥善安置。引进的第一至第五类人才的子女,在入托和义务教育阶段,由教育部门结合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相应的幼儿园和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 建立引进人才“绿色通道”,实现高层次人才无障碍引进。其中第一至第四类人才,进入已满编事业单位的可申请专项编制,需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占单位的岗位设置数。引进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实行个性化服务,由人才服务机构全程跟踪协助办理各项手续,引进第五类、第六类人才使用专用窗口,由专人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六条 鼓励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推动创新发展的海内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和团队来丽水创业创新,经评审列入我市“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的对象和项目,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等柔性方式,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照本意见享受相关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建设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大单位人才专项用房、经济适用房等,多层次多途径解决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无住房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由政府提供免租金的人才公寓(或由用人单位安排住房,政府给予租金补助),第五、六类人才可优先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并享受租金优惠。以上人才购买住房并办理权属登记后六个月内,须将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退还。
第十九条 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管理机制,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完善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健全高层次人才健康服务制度,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和管理。人才管理部门每年要安排走访、慰问、座谈等活动,了解高层次人才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工作考核机制,高层次人才每年年底须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表,经市委人才办会同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享受当年度的有关津补贴及奖励。
第二十一条 完善高层次人才开发投入机制,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所需资金纳入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培养平台资助、政府岗位津贴、人才专项奖励、人才项目资助、学习深造资助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人才购房补贴、人才安家补助,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企事业单位由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 50%,其中财政出资部分由市级财政和引进区财政分级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人才工作宣传,定期开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先进单位和高层次人才先进典型的评选,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同一项目的相关津补贴及奖励政策,以及所列项目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相关政策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周边地区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