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内工业投资项目的质量,增强项目布局的合理性和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项目服务效能和水平,推进项目顺利实施,促进产业由集中集聚向集约集群方向转变,按照生态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少、效益高、结构优、创新多、增长快、环境好”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工业布局的指导意见》(丽政发〔2009〕85 号)和《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入园决策评价范围
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包括丽水核心区、缙云片区、松阳片区和龙泉片区,规划面积271.5平方公里,该区域范围内所有工业入园项目都必须经过入园决策评价程序。
二、入园决策评价工作机构和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丽水市工业投资项目入园决策评价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市经信委主任、市协作办主任(市招商办主任)、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任副组长,市发改委、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审批中心、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丽水电业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和莲都区政府、景宁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实行A、B角配置。领导小组承担对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工业投资项目入园决策评价服务工作的领导,直接负责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工业投资项目的入园决策评价工作,视项目具体情况可邀请市相关职能部门、专业银行、消防支队等单位参加;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可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莲都区政府、景宁县政府分别牵头建立项目入园决策评价服务小组,分别负责各自区域内的项目决策(预)评价和服务工作。
(二)进入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包括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区和丽水工业园区)的所有工业项目、莲都区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的入园决策评价工作,由领导小组牵头,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协作办、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莲都区政府、景宁县政府及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参加。莲都区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工业项目入园决策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项目入园决策评价工作,由莲都区政府牵头组织,程序完成后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三)龙泉市政府、缙云县政府、松阳县政府分别负责生态产业集聚区所在片区范围内工业项目入园决策评价工作,程序完成后报领导小组备案同意后实施。
三、入园决策评价工作内容
(一)科学布局项目。要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丽水市工业转型升级鼓励产业产品导向目录》(2012—2015 年)、《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工业布局的指导意见》(丽政发〔2009〕85 号)和各县(市)工业区布局规划要求,注重项目协调和配套,加强区域之间合作,合理布局项目,促进产业集聚。
(二)把好项目质量关。项目在备案、核准之前,招商引资项目在签约之前,先经过入园决策评价工作程序,确保项目入园的质量。要根据国家、省有关产业准入目录和各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基本要求,防止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特别是“五小”项目落地。对一些环保、安全、投资强度等方面存在疑难问题的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明确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协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入园决策评价工作程序,协调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的一系列审批和程序问题,避免部门之间互为前置、相互沟通少的弊端,提高办事效率;协调解决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的一系列配套服务问题,通过入园决策评价会议方式落实重大项目服务协调机制。
四、市区项目入园工作程序
(一)预评价。进入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包括丽水经济开发区、丽水景宁民族工业园区和丽水工业园区)的所有工业项目,以及莲都区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入园决策评价工作分工,分别由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景宁县政府、莲都区政府组织项目入园决策预评价,提出项目入园的初步方案。若参加预评价的相关单位对落地项目无异议的,则形成《项目入园预评价会议纪要》,并报送领导小组会议决定通过;若有异议,则由预评价牵头单位梳理出需进一步评价和审查的具体意见,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综合评价审定。
(二)综合评价确定。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项目入园决策评价专题会议,对决策预评价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提出是否可行以及如何实施的方案,重点对项目产业政策、落地选址、供地方案、基础配套、能源供应、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评价。会议根据参加单位的意见,经过讨论协调,形成《项目入园决策评价会议纪要》。凡事先已通知,但领导小组成员A角或B角都没有参加会议也未请假的,视同该单位对联评联审项目没有异议。入园决策评价会议根据项目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对一些特殊项目可由领导小组确定项目入园决策评价工作程序。项目入园决策评价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一些需现场踏勘或外出考察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排。
(三)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各类审批。各开发主体根据《项目入园决策评价会议纪要》与投资主体签约项目入园协议。业主单位可正式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安全评价等各项工作。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入园决策评价的项目,市直各部门和市审批中心窗口必须建立行政服务绿色通道,凭《项目入园决策评价会议纪要》,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和其它各项手续。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办事速度,出具相关意见。已通过领导小组评价确定的项目相关手续办理由市审批中心负责在办理时限内协调落实,由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执行。
(四)项目跟踪服务。对领导小组确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一名市级联系领导,跟踪、指导、协调项目实施。
五、入园标准
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区域工业发展规划,结合《浙江省工业建设用地项目控制指标》(修订稿)等要求,制定各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入园标准。
(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莲都区政府和景宁县政府分别负责制定和完善丽水经济开发区、丽水工业园区、景宁民族工业园以及莲都区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的项目入园标准。生态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工业项目入园标准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二)缙云县、龙泉市、松阳县参照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所在区域产业布局规划和项目入园标准。生态产业集聚区各片区工业项目入园标准报领导小组备案同意后实施。
六、入园项目后期管理
(一)对经过领导小组决策评价和备案的项目,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办法规定跟踪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适时进行督查。
(二)对经过领导小组决策评价和备案的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要经过专业机构审计,项目完成后要组织验收。
(三)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对工业项目入园决策评价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市工业项目入园决策评价工作及时汇总进行评估,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七、附则
(一)丽水市其余所辖各县可参照实施。
(二)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