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区重大非工项目招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市区重大非工项目招商,理顺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推进非工项目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提高项目决策科学性、项目引进投资主体质量和项目服务效能与水平,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莲都区,该区域范围内所有重大非工招商项目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对外招商和项目实施推进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非工招商项目是指投资额度较大,符合国家及丽水市产业政策的对外招商项目(不包括工业和纯房地产类项目),具体指:
(一)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项目;
(二)投资规模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三产项目;
(三)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第四条 重大非工招商项目工作程序流程是指从项目导入到项目洽谈、项目规划、项目评审、项目决策、项目招标、项目签约、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全过程的一系列工作。项目无论采取何种投资模式,均按本程序执行。
第二章 项目导入和洽谈
第五条 重大非工对外招商项目的导入:一是城市功能性和带有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椐有关规划和发展需要谋划提出;二是拟投资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根椐市场发展需要和自身投资意愿提出的项目,汇总到市招商办,由市招商办会同市发改委、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局等单位联合进行初审,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和选址要求的方可导入。无论何种途径提出的项目都应包括项目初步建设方案和配套优惠扶持政策两部分内容。
第六条 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对外招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椐项目拟定选址和初步建设方案,编写好对外招商项目推介表和招商方案,送市招商办对外发布招商。
第七条 邀请有意向客商考察洽谈,并对投资意向明确的投资方开展考察评估,形成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应包括投资方基本情况,投资项目概况,项目方案选择理由,项目投资前景分析,结论及建议等。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招商办对有意向的投资商进行筛选,确定好拟投资商,由主管部门与拟投资商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作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明确双方工作责任和义务,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 项目规划、评审和决策
第九条 项目建设方案的规划应在市建设(规划)局的指导下,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建设方案规划要达到一定深度,主要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拟建地点、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主要功能及有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体布局、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经济社会效益评价,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内容(如建设方案有关规划效果图)。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拟投资商提出的项目建设规划方案要进行充分沟通和对接,不断完善项目规划方案,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对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形成书面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发的正式文件)递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满足审议要求的,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提请审议。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椐《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136号)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椐审议意见及时做好项目建设规划方案的完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部门按照规范、平等、公开、透明的原则,研究提出招商项目投资准入门槛和准入标准,配套扶持政策。配套扶持政策应明确政府对本项目给予扶持的内容、标准、金额、方式等,并说明依据、理由和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 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分管市长召集(6+1+X)评审论证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开展项目论证工作。暂缓推进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拟投资商做好解释。(6+1+X)评审组由市政府发文组建,“6”为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领导,“1”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领导,“X”为有关专家。
第十四条 建立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经济技术人员组成,经市政府审查后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论证应就下列内容做出客观、科学评价,并形成评审论证意见:
(一)项目建设是否必要;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及产业政策;
(三)项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等规划要求;
(四)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布局是否合理;
(五)投资估算是否科学合理;
(六)配套扶持政策的内容、标准、方式是否合理可行,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第十六条 经评审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方案和扶持政策合理可行,评审组应及时形成书面意见和建议,并由分管市长负责向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提请研究决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方案和配套扶持政策的汇报。
第十七条 根据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配套扶持政策,经营性项目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招、拍、挂”确定投资人,非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加竞争性谈判确定投资人。
第四章 项目招标和签约
第十八条 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招、拍、挂”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分别负责编制市场准入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交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的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工作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通过公开“招、拍、挂”或公开招标加竞争性谈判确定的项目建设方案和扶持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先行论证,说明变更理由,提出变更方案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业主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后,须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投资协议报市招商办备案。
第五章 项目建设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跟踪服务,成立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确定专门领导分管,专门处室和专人具体负责,编制好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跟踪、指导、协调和质量、安全等全程跟踪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及时报送市招商办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招商办、市发改委、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专业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由投资商承担。
第二十五条 根据招商工作需要,对需市政府协调的事宜,各项目主管部门可随时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以便及时进行研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丽水市区重大非工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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