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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 引领计划”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11-14  责任编辑:丽水招商网)
  丽水市“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 引领计划”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建设,鼓励海内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和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成果来丽水创业创新,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决定实施丽水市“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通过技术项目开发、核心人物带动、团队集体引进等方式,5年内从海内外引进 50名(个)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推动创新发展的领军人才和创业创新团队。

    二、重点领域

    机械装备、不锈钢、新材料、生物医药、鞋革羽绒制品、日用化工、农林产品加工、文化产品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以及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对象条件

 引进的领军人才和团队分为创业和创新两类。

   (一)创业类。指从市外到我市创(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领军人才和团队,创业领军人才或团队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规则。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和计划,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3.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或本人(团队)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二)创新类。指从市外引进到我市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的领军人才和团队,创新领军人才或团队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2.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务,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

    3.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研发水平、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引进的领军人才和团队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 55周岁,每年在丽水工作时间不少于 6个月,特别优秀的或紧缺急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支持政策

 1.引进的领军人才和团队带头人确定为“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对象,按《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享受相应的政府岗位津贴、人才专项奖励、人才购房补贴、人才安家补助等。

    2.对入选“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的创业类领军人才或团队给予创业资助,其所带项目技术及科研成果经评审为“重点支持”类的,给予500万元的科技创业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类的给予300万元,“一般支持”类的给予150万元。由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提供100至300平方米的三年免租金工作场所。项目实施产业化生产后,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给予 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特别重大的项目,扶持和奖励资金上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具体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3.对入选“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引进的领军人才和团队的成员按《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享受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编制、职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组织实施

 1.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的组织领导,“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工作列入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2.成立“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专项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外侨办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综合评审、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3.“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创业资助方面,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的由市级财政和引进区财政各承担 50%,县(市)的由各县(市)财政承担。其他方面按照《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4.本意见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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