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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14  责任编辑:丽水招商网)
丽水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培养造就一支以创新型领军人才为重点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丽水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拔尖人才是指在生产、工作一线从事研究、推广、应用和管理,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领军作用,为丽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在职在岗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

      第三条  拔尖人才选拔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原则,注重实绩和社会公认。拔尖人才管理立足于管好、用活,重在促进作用发挥。

      第四条  拔尖人才每三年选拔一次,每次名额一般不超过30名,具体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 拔

      第五条  拔尖人才面向全市范围选拔,不受户籍、学历、职称、资历、行业限制。公务员及参照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六条  拔尖人才应当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有特殊成就和重大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条件),同时近3年具有下列成绩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达到省内外领先水平,对推动学科、专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具有显著的应用成效或应用前景。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有创造性理论研究成果,且提供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决策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业内有重要影响。

    (三)在企业管理领域,运用创新的管理理念、管理办法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实现企业跨越发展,企业综合竞争力在同行业中持续处于领先,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在工程技术研究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作出重要贡献。

    (五)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领域,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作出重要贡献,产生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在教育、教学领域,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教学理论、方法和成果,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

       (七)在医疗卫生领域,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效果,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和体育等领域,为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各项事业作出重要贡献,获得同行业省级以上专业奖项或表彰奖励,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九)在社会工作领域,具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和社会实务能力,积极投身社会工作实践,群众公认且社会效益显著。

       (十)在经济社会发展其他领域中作出重大贡献,被社会和同行公认,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拔尖人才的选拔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上报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市直主管部门。

       (二)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市直主管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和遴选,确定推荐名单上报市委组织部。

       (三)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分类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选拔确定初步名单。

    (四)将确定的初步名单向纪委、政法委、信访、计生、环保等部门征求意见。属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需征求当地税务部门意见。

       (五)将征求意见后的初步名单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侯选人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六)经批准的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表彰。

                                                   第三章 激 励
        第八条 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根据《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给予人才专项奖励 2万元(入选奖励 1万元,三年培养管理期满且考核合格再奖励 1万元)。

      第九条  三次被评为拔尖人才的,次年起纳入丽水市“杰出人才”管理,享受相关待遇。在全市人才工作会议上命名表彰为“丽水市杰出人才”,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条  拔尖人才优先推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对象等奖项或培养人选,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

     第十一条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拔尖人才学习考察活动,并有计划地选送到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口单位挂职或进修。

     第十二条  加强对拔尖人才科研工作的支持,拔尖人才在培养管理期内,可根据相关政策申请一定额度的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  实行拔尖人才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免费为拔尖人才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管理期内定期组织疗休养活动。

     第十四条  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积极为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在项目立项、学术交流、团队建设、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各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综合管理,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拔尖人才年度考核制度,每年末拔尖人才向市委组织部提交年度考核表,考核结果存入拔尖人才业绩档案。

第十七条  实行领导联系拔尖人才制度,通过走访、座谈和慰问等多种形式,加强与拔尖人才的沟通,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 实行拔尖人才帮带青年后备人才制度,明确拔尖人才在创新能力、科研方法、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指导帮带职责,促使青年后备人才更快成长成熟。

     第十九条 实行拔尖人才报告制度,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拔尖人才工作岗位变化、奖惩、出国(出境)、患严重疾病等情况报告市委组织部,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理和跟踪服务。
     第二十条 引进的外地拔尖人才,经审核、认定后纳入本市拔尖人才管理,参加相应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培养管理期内调离本市的拔尖人才,自调离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拔尖人才称号,并终止相关待遇: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过以上政纪处分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四)培养管理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作为拔尖人才管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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